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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景区安全及措施考核(10分)

  及时排查和整改旅游安全隐患,强化防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件)发生。加强景区道路整治,确保景区道路畅通、栈道和观光车运行安全。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4.年度营销(5分)

  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工作,广泛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提升景区国际化运作水平。积极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阿坝旅游整体营销。对不参与的,该项不得分。

  5.旅游统计制度考核(3分)

  做好景区网上旅游统计及各类旅游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质量,漏报一次扣1分,误报一次扣0.5分。

  6.员工培训制度考核(2分)

  加强景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率超过60%得满分,低于60%扣1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10分)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处理预案,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严格管护森林及其资源,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景区达到“无污染、零排放”环境标准,空气质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强化护林防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环境、气象、水体等的监测、分析和防止,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一项扣2分;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五)民主法治、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民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全面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六)其他规定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单位转发或在其信息或刊物上刊载的,每次加1分。

  3.获奖加分分值超过5分,按5分计算。

  4.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报请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另行确定。

  六、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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