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6〕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增强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行财政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支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建设性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用于农牧业生产建设的政府性资金。
农业救灾资金、农业机构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扶贫、供销等部门。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州财政局是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农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