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06]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交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资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市咨询委,并提出决策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市咨询委应当根据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一般应当保证专家有5个工作日以上的咨询论证准备时间。
第六条 市咨询委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