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三)税务机关应按5%的支付比例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手续费预算,并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
五、个人按月申报缴纳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大力宣传个人出租屋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
个人出租屋税收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地税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个人出租屋税收宣传。个人出租屋税收宣传是2006年我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重点之一。省局和市局通过制作个人出租屋税收宣传提纲、宣传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地税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县(市、区)、乡镇基层地税机关通过张贴通告、举办现场咨询会、印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出租房屋要缴税、缴多少税、在何时、何地缴税的各项规定,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七、利用政府部门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个人出租屋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信息的支撑。目前我省政府部门正在开发、完善出租屋管理的综合信息系统。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当地政府部门的信息平台,将个人出租屋税收代征系统整合到政府部门的综合信息系统中,或协助政府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开发税收代征软件,纳税人在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时,统一将出租人、承租人、租屋套(间)数、地址、面积、租期、租金及停租等资料数据一次性录入,既可避免纳税人重复填写表格,又可以使纳税业户与登记业户对碰,审核未申报完税的出租屋主,实现出租屋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