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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三)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按下列比例拆分入库: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房产税占100%。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营业税占37.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5%、教育费附加占1.25%、房产税占50%、个人所得税占8.75%。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营业税占30%、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教育费附加占1%、房产税占40%、个人所得税占27%。

  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相应的不分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符合政策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应的不分拆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计税依据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各地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出租分地段、分房屋结构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四、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税款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

  (二)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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