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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2006年5月23日 粤地税发[2006]1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促进了个人出租屋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租赁的真实税源。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挖掘税源潜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批示为契机,把握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一)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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