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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推进环境影响信息共享的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其他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规划草案有重大调整的,还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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