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46号 2006年6月2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外贸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