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十三)健全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要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省、市、县三级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或者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三十四)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责,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信息发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物价、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十五)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通报完成情况;完善环保绩效考评机制,将环保实绩列为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重点流域都要确定市-市、县-县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目标,并把交界断面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重要内容。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十六)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环保成效,倡导生态文明,以环保法治促进公平正义,以生态良好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要完善环保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完善公众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社区、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省、市、县(区)政府都要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