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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六、增强监管能力,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

  (二十九)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省级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2008年底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都要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省和设区市所在地环境监测站要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各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鼓励省和设区的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国家实验室认可。继续完善省及设区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分中心;2007年底前,设市城市都要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点;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在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工程。

  (三十)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积极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保护环境,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省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增加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投入,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装备。2007年底前省环境监察总队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环境监察部门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三十一)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及其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整合环保科研项目和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有利于消除污染、实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的先进实用技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广应用。重视环保相关领域科技成果整合,积极开展技术示范,促进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环保人才工作力度,培养环保科研学科带头人。加强闽台环保科技、产业交流与合作。扩大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

  (三十二)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省和福州、厦门市要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泉州、漳州、龙岩市要在2007年底前配备应急监测车,三明、南平市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莆田、宁德市也要尽快配备。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搬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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