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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的节约型农业,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减少农药化肥污染。继续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二十五)保护海洋环境。严格执行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重点海域和江河入海口环境整治,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海水养殖业,防止过密养殖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加强海洋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海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机制。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分期在主要江河入海口和重要海湾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湿地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五、完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带动作用。省级财政原定至2007年每年安排2200万元的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长到2010年;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006-2010年,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

  (二十七)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理资金。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要依法负责或委托进行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并承担费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或流域,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削减排污总量;对资源开发或对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要督促业主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资金,维护生态平衡。

  (二十八)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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