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十九)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

  (二十)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厦门、福州、泉州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漳州市要在2006年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其他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设市城市也要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厦门市要率先建成生态市,福州、三明、漳州、泉州也要积极创建生态市。南平市要加快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大力创建绿色社区,2010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建成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建成区内3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大力创建园林城市,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绿色学校和绿色家庭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环境友好企业。

  四、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

  (二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继续抓好全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7年底前,全省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开发企业要从其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的恢复治理。

  (二十二)实施生态保障工程。林业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提高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完善森林生态功能。加强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与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加强公路沿线一重山森林植被保护,对生态比较脆弱和出现退化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与生态重建;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十三)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江河源头、两岸一重山和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点)。继续推进生态市、县(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在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分年度落实生态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