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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十五)科学开发水能资源。应加强流域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进行修改完善;尚未编制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制、修编综合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暂停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流域综合规划的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修编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发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最小下泄流量由水利、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水利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清理检查,依法分类处理,合理、规范开发。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省级经贸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全省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专项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明确原则。应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企业要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制,依法回收利用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具备利用条件的,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协助综合利用。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节材,发展绿色建筑。

  (十七)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LNG总体项目,推进燃气电厂项目和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项目,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资源。

  (十八)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鼓励社会资本及外资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经贸、环保、科技部门要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名录,落实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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