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重点环境问题

  (四)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应于2006年底前依法拆除,2007年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坚决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

  (五)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完善各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形成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促落实,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格局。省里负责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和出省界的汀江流域整治工作,其它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县(区)都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其中,2006-2010年,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每年各配套500万元,省发改委、省环保局每年各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闽江流域重点整治项目;厦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漳州、龙岩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重点整治项目;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汀江流域整治项目;省直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县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展不污染或少污染产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清洁生产。凡河流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或者交界断面水质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交界断面达到和优于考核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市、县(区)要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于2006年底前全面拆除禁养区划定后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应于2008年底前治理达标。对以经营为目的且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环保、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农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