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都要列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支持的范围,在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核销单的领用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推进监管模式的转变,推出与现行出口核报系统相适应的辅助系统。要进一步改变核销方式,继续扩大自动核销试点企业的范围,选择出口收汇的荣誉企业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减少核销环节。继续选择出口收汇的荣誉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要加强对新获得外贸经营权企业的外汇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向企业提供外汇保值增值服务。商业银行要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推介国际上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工具。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帮助企业化解因汇率、利率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提供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信息及其有关分析报告。提供符合国际金融市场潮流,多币种的即、远期及择期外汇买卖、期权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外汇资金管理等外汇保值产品服务。为企业提供有特色的外汇保值服务,如:无偿提供上门服务、无偿个性化产品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等。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区域金融合作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津投资。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尽早尽快研究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区域经济规划的内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积极研究金融业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强天津经济金融的辐射力。
第三十条 加快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进更多金融机构入驻天津,形成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征求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天津各信托投资公司的意见。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