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我市单位和居民在支付结算中使用现金比例较高,银行卡的推广应用还有很大差距,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拓展银行卡服务功能,提高跨行交易成功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改进账户管理和服务。商业银行接受企事业单位开立人民币账户申请应及时审核开户资料,并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审批。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部门随时接收商业银行报送的企事业单位开户资料,实行随报随批,上午报送的当日办结,下午报送的次日上午办结。企事业单位撤消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完毕。开立外币账户经外汇局审批后到商业银行办理,手续齐全且审核无误的当日办理开户手续。企事业单位办理与账户相关的询证、查询、对账等到商业银行营业柜台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商业银行结算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为企业办理本外币存款、转款、人民币代收、代付、税款、银行汇票、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委收等业务。提高国际结算业务水平,客户在进行进口项下资金结算时,可选择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等传统结算业务产品;客户在进行出口项下资金结算时。可选择信用证结算、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汇入汇款等传统结算业务产品;商业银行所受理的各项国际结算业务,要保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客户在需要贸易项下融资时,商业银行针对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贸易融资方式。根据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新的结算业务产品和结算产品的深化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结算业务产品。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信息查询业务、上门服务、咨询服务和业务产品培训。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我市重点和优质客户放宽收费限制,在费率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六、支持扩大开放的外汇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继续实行《天津市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为天津市企业到境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联络员制度,推动境外投资工作的开展。继续执行各项外汇优惠政策,放宽来津投资企业前期考察投入费用的限制,为更多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来津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