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各类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扩大信贷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和设备租赁公司开展的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业务,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可采用卖方信贷提供融资,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对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和对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作质押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和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只要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贷承诺,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如有合法有效付款凭证,可办理质押贷款。对资金周转快、经营效益好的个体私营企业,应鼓励其增加商业汇票业务品种,并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个人创业类贷款。积极发展个人商铺抵押、个人流动资金、个人小型设备抵押等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十七条 积极为企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免费授信业务咨询。向客户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保证借款人通过公平竞争取得贷款。及时回复企业贷款申请,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八条 加强对重点客户的扶持力度。对各家银行重点客户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客户提出的授信业务申请,商业银行将在其总行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利率、费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信托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多种信托业务服务。
五、结算、账户、银行卡等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加快京津冀(北京、天津、廊坊、唐山、沧州、涿州)区域票据清算系统建设。加快交换资金进账时间,严禁出现压票行为。拓宽区域支付结算渠道,增加业务种类,将企事业单位进账单、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纳入京津冀区域票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大额支付系统功能。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和新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人民银行将积极向总行申请筹备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快结算资金的周转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