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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积极支持扩大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服务岗位。金融机构要专门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业务管理岗,积极发现和培育个体私营企业优质客户,逐步提高个体私营企业授信比例。

  第九条 改进个体私营企业信贷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授信审批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一业务发生频繁、金额较大的私营企业,要采取单一授信的方式。对有多种授信需求的企业,要采取综合授信的方式。对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个体私营企业集团,采取全行联动方式,对其分支企业开展跨地区综合授信,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第十条 制定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办法。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金融机构要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估办法,在进行传统财务报表分析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素质、贷款回笼、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市场潜力等内容的审查,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估。

  第十一条 提高效率,简化手续,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对优秀的个体私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融资速度、融资金额、审批环节等方面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确定支持重点,强化市场营销。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机构、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建立优秀个体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资料库,指定资深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制定融资、理财及业务发展方案,并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对拥有有效固定资产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房地产抵押的方式提供融资。对动产较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提供融资。对应收账款较多且付款人资质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应收账款保理方式提供融资。对没有固定资产和动产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由第三方担保方式提供融资。

  第十四条 积极开发适合各类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品种。对出租厂房、设备,具有稳定租金收入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可开办租金收入质押贷款。对购货方信用好、有长期稳定购货协议的个体私营企业,可先在能接受政府采购订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订单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中,试行开办销售回笼款账户托管贷款。对市场前景好、销售渠道稳定、付款人信誉高,尤其是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可试行应收账款融资质押或回购型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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