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积极支持扩大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天津市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措施
第二条 建立适合外经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贷款审批制度。金融机构在确定外经贸企业授信额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出口收汇情况、还款记录及发展潜力等因素,用长远的眼光发现、培育优良客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荣誉企业提供利率优惠。金融机构对经过贷款审查、评估,对确认资信良好的外经贸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在向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l0%。
第四条 积极发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金融机构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资信可靠、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要提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从速审批,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2周,优质客户审批时间不超过1周。
第五条 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机电产品出口是我市的优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具体措施,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条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再贷款手段,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人民银行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商业银行积极向出口形势好、资金周转快的外经贸企业推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方式。对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发展造成资金头寸紧张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
三、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第七条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服务意识。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消除“成份论”,切实改进和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