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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十一)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赴台湾进行文化、科技、经贸交流活动的出国(境)申请;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十二)个体工商户及在港澳地区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本市居民,可凭相关证明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三、为台湾居民在津投资、经商、学习提供优惠条件

  (十三)大陆居民的台湾配偶、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台湾居民及寄养在大陆的儿童,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暂住和多次入出境签注。对在原籍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台湾居民或寄养在大陆的儿童,证件到期不便出境换领新证件的,可予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3年有效暂住加注。

  (十四)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或市教委的证明申请办理与其学习期限相同的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十五)凡在我市投资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获得5年以内有效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不再受投资金额、效益等条件的限制。在我市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就业证不再是申办上述手续的必须前置条件。

  (十六)为投资设厂先期来我市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的台湾居民,以及需多次来往我市的旅游业、航空、航运业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十七)在津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办理5年以内有效的暂住加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四、其它便利措施

  (十八)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外事警务室,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各种出入境手续。在互联网天津公安警务网站上公布《外国人签证、居留证申请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五、吸引人才、方便国内投资者的户口政策

  (十九)对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对本市注册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准予本人在津落户,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3年,同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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