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外国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及居留最优惠条件

  (一)为来我市投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且在津居留满5年、企业运营正常、纳税情况良好的外国籍人员办理5年以内的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二)对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属,经本人申请可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

  (三)对我市外国籍荣誉市民、市政府顾问以及获国家友谊奖和天津市海河奖的外国籍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或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

  (四)对内资企业中的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及为境内大型外资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所聘用的外国籍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签发1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

  (五)为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六)为包括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的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凭相关证明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七)为年满60周岁且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凭相关证明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八)对来华就医的外国籍人员,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可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零次入境或一次入境有效签证。

  (九)放宽境外人员子女在津就读条件,规定只要在津有监护人的境外人员子女均可在津就读。

  二、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十)在企业内任职工作,符合《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所在企业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可以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