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不退费用。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申请退(转)学的,核退全部费用,开学后申请退(转)学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1/2的,核退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退学费。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自愿选择不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与就学的民办学校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市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一律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
│ 学校名称 │               │      学校地址      │      │
│(加盖公章│               │     (注册地)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姓 名      │      │
├─────┴───┬───────────┼───────────────┼──────┤
│ 法人登记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
├─────────┼───────────┼───────────────┼──────┤
│办学许可证副本编号│           │      发证机关      │      │
├─────────┼───────────┼───────────────┼──────┤
│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           │      发证机关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培训内容 │                                      │
├─────┼──────────────────────────────────────┤
│ 培训方式 │                                      │
├─────┴───────┬───────────┬───────┬──────────┤
│   收 费 项 目   │   每课时收费   │  课时数  │ 每期收费标准(元) │
│             │   标准(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注│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