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区、县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然后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学校的章程;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六)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及投资情况(租赁校舍及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书;
(七)提供是否承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文件。
(八)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前45个工作日之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并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于收费前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下列程序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