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价费[2006]171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
天 津 市 劳 动 局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