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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0、加大农房建设管理力度。

  老城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建设和管理由各区政府负责,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房建设审批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抓紧进行普查登记和确权工作,尽快对农房建设条件、面积、功能、层高、外观等作出明确规定。逐步建立农房建房(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管理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实施区、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农房管理工作纳入市与区、区与乡(镇)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要积极探索理顺农房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辖区内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

  11、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1)继续推进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区、街为主体”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对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绩效、网格化管理,继续推动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形成责权一致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加强联动,逐步建立网络式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建设活动。所有建设项目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规划、建设部门会签认定,房管部门不得换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规划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工程质量合格证,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已批准建设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规、控规的必须限期整改;对于拆除局部违法建筑可能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且对规划实施影响较轻的,可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试行)高限进行罚款处罚,对违规的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房管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接受处罚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停止办理该部门(业主)其它项目的招标和报建等手续,并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强制执行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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