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0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119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医保卡制补卡成本费用的说明》(津社保[2005]78号)和《关于医保卡制(补)卡收费立项的报告》(津社保[200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套6元,其中: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册1元。补办医疗保险卡、手册的收费标准按相应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中心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30起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医疗保险手册〉收费的函》(津财综[2001]66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保险手册〉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1]431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