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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修改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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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外汇局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主要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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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口贸易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 │(1)(1)[1997]汇国│
│        │行加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整、清晰、一致          │发字第1号(关于下发 │
│        │单。           │(2)转口贸易的售货合同金额必须大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
│        │(2)购、售货合同、发票  │于购货合同金额,相应的外汇结汇或收│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3)按规定填妥且由银行加 │帐金额必须大于售付汇金额     │(2)汇发[2002]113号│
│        │盖业务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3)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内应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
│        │(4)银行加盖业务章的外汇 │显示为“转口贸易”收入,境外汇款方│理操作规程》    │
│        │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原则上与售货合同的买方一致    │          │
│        │(5)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申 │(4)外汇局审核确认后在外汇结汇水 │          │
│        │请函           │单或收帐通知原件上加盖“已报审”章│          │
│        │(6)具有转口贸易经营资格 │予以核注,原件退进口单位     │          │
│        │的相关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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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退款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 │(1)[1998]汇国函字 │
│        │行加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整、清晰、一致          │第199号(关于下发《 │
│        │单。           │(2)全额退款项下外汇结汇或收帐金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
│        │(2)原进口合同、发票   │额原则上与购、付汇金额一致    │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        │(3)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撤 │(3)部分退款项下,购、付汇金额应 │(2)汇发[2002]113号│
│        │消、变更、清算等确认协议 │为已进口货物的报关单金额与部分进口│《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
│        │(4)银行加盖业务章的涉外 │退款的外汇结汇或收帐金额之和,被列│理操作规程》    │
│        │收入申报单        │入“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          │
│        │(5)银行加盖业务章的外汇 │关单,按有关规定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          │
│        │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核销手续             │          │
│        │(6)属部分退款项下,应提 │(4)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内应 │          │
│        │供已进口货物的正本进口报关│显示为“进口退款”收入,境外汇款方│          │
│        │单            │原则上与进口合同的卖方一致    │          │
│        │(7)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申 │(5)外汇局审核确认后,在外汇结汇 │          │
│        │请函           │水单或收帐通知原件上加盖“进口付汇│          │
│        │             │核销已报审”章予以核注(部分退款项│          │
│        │             │下,正本报关单由外汇局审核其电子底│          │
│        │             │帐,确认相关内容一致后,予以核注和│          │
│        │             │结案,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
│        │             │章,原件退进口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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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工程使用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 │(1)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与所报审单 │(1)[1997]汇国发字 │
│物资      │表(一式两联)      │证内容相符。           │第1号《贸易进口付汇 │
│        │(2)进口付汇核销单    │(2)外汇局应在“进口付汇到货核销 │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        │(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 │表”、进口货物报关单、收汇凭证上加│(2)《进口付汇核销 │
│        │结束设备运;顺的)    │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        │(4)收汇凭证       │留存外汇局两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          │
│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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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需由外汇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申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 │(1)[1998]汇国函字 │
│局作贸易真实性审│请函           │整、清晰、一致          │第199号(关于下发《 │
│核的进口核销报审│(2)进口合同、发票、提单 │(2)进口单据单单相符。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
│业务      │、正本进口报关单、海关完税│(3)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 │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        │或免税证明等       │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办理核销的│(2)《关于对凭进口 │
│        │(3)代理进口项下需提供正 │,外汇局按照(汇发[2003]15号)文的│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
│        │本代理协议        │有关规定审核其贸易真实性后准予核销│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
│        │(4)外汇局根据实际业务需 │。                │管理的通知》汇发[200│
│        │要而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和文│(4)外汇局按照贸易真实性审核原则 │3]15号       │
│        │件(工商营业执照、外汇登记│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业务的真实性、特│          │
│        │证、商检证明、有关部门的证│殊性等情况加以认定。       │          │
│        │明文件、商品(项目)进口批│                 │          │
│        │准件、登记表等)     │                 │          │
│        │(5)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 │                 │          │
│        │行加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                 │          │
│        │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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