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修改版)(2004)


  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一)进口单位不须填写“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监管流转单”的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协办员应凭“名录卡”、“协办员证”、“海关颁发给企业付汇核销的IC卡”及下列各项材料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3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进口单位应将外汇局加盖“已报审”章的“到货核销表”及相关单证留存五年备查。

┌────────┬─────────────┬─────────────────┬──────────┐
│项目      │外汇局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主要法规依据    │
├────────┼─────────────┼─────────────────┼──────────┤
│1、货到汇款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结算方式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
│        │行加盖核销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勾填“货到汇款”,并填写报关单编号│理操作规程》汇发[200│
│        │单。           │、报关单总价金额、到货日期。   │2]113号       │
│        │(2)如需向外汇局备案的应 │(2)外汇指定银行应在进口付汇核销 │          │
│        │附“进口付汇备案表”。  │单上加盖“已核销章”       │          │
│        │             │(3)国家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贸 │          │
│        │             │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填写“│          │
│        │             │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          │
├────────┼─────────────┼─────────────────┼──────────┤
│2、信用证、托收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 │(1)[1997]汇国发字 │
│、预付款、尾款项│行加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整、清晰、一致。         │第1号(关于下发《贸 │
│下       │单。           │(2)核销单上的进口单位与报关单上 │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        │(2)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的经营单位一致。         │行办法》的通知)  │
│        │(3)如需向外汇局备案的应 │(3)核销单上的购付汇金额不得超过 │(2)署通[1998]622号│
│        │附“进口付汇备案表”   │纸质报关单的成交总价的等值外汇,并│(海关总署、中国人民│
│        │             │且也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单价与数量乘│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        │             │积的等值外汇。          │《关于试行和推广进出│
│        │             │(4)纸质报关单各项内容与报关单电 │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        │             │子底帐信息一致,报关单电子底帐的核│》的通知)     │
│        │             │注或结案在核销时由外汇局同时完成。│(3)汇发[1999]97号 │
│        │             │(5)一张报关单核销报审多笔付汇时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
│        │             │,外汇局在纸质报关单上签注实际核销│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        │             │金额,并签字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审章”,同时在报关单电子底帐上核注│(4)汇发[2001]98号 │
│        │             │实际核销金额、日期等,报关单原件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             │进口单位。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        │             │(6)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          │
│        │             │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规定,被列入“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          │
│        │             │方式”类别的报关单,外汇局不得凭以│          │
│        │             │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          │
├────────┼─────────────┼─────────────────┼──────────┤
│3、异地付汇   │(1)按规定填妥且由异地付 │同项目2、“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 │(1)[1997]汇国发字 │
│        │汇银行加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尾款项下”审核原则       │第1号(关于下发《贸 │
│        │核销单。         │                 │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        │(2)由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的 │                 │行办法》的通知)  │
│        │并经付汇地外汇局确认的“进│                 │(2)汇发[2002]113号│
│        │口付汇备案表”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
│        │(3)非货到付款项下,需提 │                 │理操作规程》    │
│        │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二)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监管流转单”的付汇核销
  下列项目,进口单位协办员应凭“名录卡”、“海关颁发给企业付汇核销的IC卡”及所列材料到外汇局申领并填写“流转单”一式二联且加盖公章,经外汇局审定后,凭外汇局签发的“流转单”及相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