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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实施细则


  三、围绕行政管理活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

  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九)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政府机关及各级公务人员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情况,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围绕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活动,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选题立项,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制度、行政投诉制度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十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以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为标准,在市、区县和乡镇街道的政府部门及其基层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并按照《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量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强化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开展民主评议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

  (十二)对各级公务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努力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在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用服务行业中,开展作风整顿,重点解决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刁难群众、办事难等问题。

  (十四)制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意见,规范从政、从业行为,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流程、秩序、职责的建立、运行情况;监督公务人员依法办事、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情况。

  (十五)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部门和行业进行评议,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评议结果好的要予以表扬。对评议结果差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群众仍不满意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提出的第三批取消、调整项目和我市现保留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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