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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实施细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关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实施细则: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廉政工作责任制,建立重大责任问责制和不作为追究制。

  (一)把行政领导负责制、廉政工作责任制、重大责任问责制和不作为追究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同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年中、年末派出督察组,由主要领导带队,采取“听、看、查、访、谈”的方式,深入各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汇报,到重点部门、部位实地查看,调阅有关资料和档案,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奖惩。对落实责任制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渠道,建立上下结合、内外结合、条块结合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都是开放形象的社会氛围。

  (五)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室、纠风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

  (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监测点,对公务人员进行动态监督。

  (七)市和区县行政监察机关要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内,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干涉企业正当经营管理等影响和制约我市经济发展问题的投诉。

  (八)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本着“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对服务意识差、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以及工作效率低下,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认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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