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中央驻津、外地驻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发生变动的,凭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提交其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9、对下岗职工、应届大学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社区服务业企业,减免各项注册登记费用。
20、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变更程序办理。
2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委托工商分局核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核准权下放到工商所。
22、实行企业注册网上预核准。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企业注册表格及填表说明,供申请人下载填写,并就表格的填写与申请人在网上沟通校正,合格后由申请人送登记机关正式受理。
23、对按照《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实行一人受理审查、一人核准发照的“一审一核”制度。对简易变更登记力争做到当场发照。
24、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涉及前置审批、投资较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有一个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经“并联审批”,予以核发一定期限的,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以便于企业提前招商和从事其他准备活动。
25、试行并逐步推广“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审批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积极配合各审批部门,对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利用“并联审批”网络和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工商部门代审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先行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待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审批部门再予以相应的核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2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享受与内资企业相同待遇。
27、申请人可以在名称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天津”或“天津市”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
28、名称字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外国文字作为名称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