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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内资企业

  一、放宽名称登记注册条件

  1、凡外埠和本市知名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使用其知名企业字号,或申请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法人,允许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2、对拟设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的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三个月。到期未办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经申请可延至半年。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名称中可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也可以不显示行业用语。

  4、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在债权、债务明确的情况下,其字号或者名称允许他人随时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也可以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资产一并转让。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5、除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外,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非特许项目经营的,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

  6、注册资本1 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缴付注册资本的10%即可注册(最低缴付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可在三年内缴齐。

  7、探索改革企业设立出资证明方式。对单一货币出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企业,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限制

  8、探索改革企业住所权属证明方式。对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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