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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221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200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5〕2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9.5738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龙海市角美镇白礁村水田14.7788公顷、旱地4.1282公顷、未利用土地0.159公顷,金山村水田0.1722公顷、旱地0.49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9.732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龙海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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