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付货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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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主要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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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2、形式发票 │2、区分预付款类别,预计到货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
│3、进口付汇核销单 │)或者超过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同时超过合同│2、《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
│(代申报单) │比例20%(不含20%)的,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核规定》[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
│4、预付款保函(或 │)上付汇性质栏内勾填90天以上到货、备案表编号填写│3、《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
│有) │999999;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比│通知》汇发[1998]22号 │
│5、许可证、登记表 │例。且累计预付金额及比例必须与进口单位的可信度指│4、《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 │
│、进口证明(或有)│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对于预计到货期90天│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
│6、备案表(或有) │以内,未同时超过10万美元及合同比例20%的预付款,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 │
│7、委托代理协议( │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付汇性质栏内勾填正│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
│或有) │常付汇。 │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 │
│ │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 │ │
│ │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 │
│ │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 │ │
│ │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 │ │
│ │,并按《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 │
│ │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 │
│ │5、超过20万美元(不含20万美元)的,必须审核经银 │ │
│ │行核对密押的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同一合同分│ │
│ │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20万美元以下或者│ │
│ │向境外分公司、参股或控股公司支付进口货款,可不出│ │
│ │具预付货款保函,“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外和在│ │
│ │“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上的进口单位不│ │
│ │适用此条款。 │ │
│ │6、银行应严格审核保函金额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内 │ │
│ │容,以保障预付款追索权,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 │
│ │于预计到货日期或买方取得货权凭证的日期。 │ │
│ │7、合同中未载明有预付货款条款(包括预付比例、金 │ │
│ │额等内容)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 │
│ │。 │ │
│ │8、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 │
│ │CIF或C&F等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 │ │
│ │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 │
│ │关报送。(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 │
│ │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定向│ │
│ │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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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到汇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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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主要法规依据 │
├─────────┼────────────────────────┼───────────────┤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2、发票 │2、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商品进口管理的货物,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
│3、正本进口报关单 │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2、《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 │
│4、提单 │支登记制的货物,都应提供登记表格。 │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
│5、进口付汇核销单 │3、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 │999]21号 │
│6、许可证、登记表 │,并按《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 │
│、进口证明(或有)│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各种不同贸易方 │4、海运提单必须为正本提单,空运及电放提单可以提 │》汇发[1999]97号 │
│式及运输方式所应提│供复印件,但是单号码及内容必须与报关单一致。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
│供的凭证单据(或有│合同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汇申请人及提│》汇函[1998]27号 │
│) │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若提单收货人与前三者一致,│5、《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 │
│8、进口付汇备案表 │必须提供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定》[1998]外经贸政发725号 │
│(或有) │5、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必 │6、《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
│9、委托代理协议( │须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上网核对,在确定报关单真实│通知》汇发[1998]22号 │
│或有) │性、确定可以售付外汇,确定内容相符后,按提单、合│7、《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
│ │同、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金额售付外汇,但累计金额不│2002]74号 │
│ │得大于纸质报关单上的单价乘以数量之和的等值外汇。│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
│ │同时核注或结案报关单电子数据,将电子底帐打印留存│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
│ │并将有关报关单信息一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正本│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
│ │报关单加盖已供汇章,签注付汇信息后留存。 │知》汇发[2003]15号 │
│ │6、一份报关单多次售付汇的,每次售付汇时,银行在 │ │
│ │核注付汇金额并做“退单返回”操作后,在正本报关单│ │
│ │上签注付汇信息,加盖已供汇章,留存报关单复印件及│ │
│ │电子底帐待查。最后一次售付汇时,银行在核注付汇金│ │
│ │额并做“核销结案”操作后,在正本报关单上签注付汇│ │
│ │信息,加盖已供汇章,并留存正本报关单及电子底帐待│ │
│ │查。 │ │
│ │7、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 │
│ │CIF或C&F等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 │ │
│ │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 │
│ │关报送。(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 │
│ │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定向│ │
│ │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
│ │8、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方式售付汇时,必须依据进口 │ │
│ │报关单(核销证明联)上“贸易方式”类别按汇发[200│ │
│ │3]15号文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 │
│ │9、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银行必须按《关于印 │ │
│ │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
│ │汇发[1999]78号及《进一步加强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 │
│ │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的规定办│ │
│ │理售付汇。 │ │
│ │10、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境外公司签│ │
│ │订进口合同,然后将货物转卖给区外外贸公司(以下简│ │
│ │称“区外企业”)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由区外企业直│ │
│ │接在区外海关报关入境由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 │
│ │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保税区│ │
│ │外汇登记证》复印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
│ │)、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 │
│ │申请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购汇支付。 │ │
│ │11、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将货物转│ │
│ │卖给区外企业,货物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入境,区外企│ │
│ │业向保税区内提货,需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货款的,应│ │
│ │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 │
│ │记证》复印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 │
│ │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 │
│ │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 │
│ │区外企业可以提供区内企业进境备案清单的,可以直接│ │
│ │向境外支付。 │ │
│ │12、区外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保税区仓库│ │
│ │提取货物,需向境外支付货款的,凭区外企业与境外公│ │
│ │司签订的进口合同、正本进口报关单、境外公司与区内│ │
│ │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保管协议,相应的货物进境备案清│ │
│ │单及其它的结算单据支付,并在备案清单上加盖银行印│ │
│ │章,签注付汇信息。 │ │
│ │13、对于1998年9月1日前的进口报关单,除审核上述材│ │
│ │料外,还应提供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 │
│ │1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应注明“货到汇款”结算方│ │
│ │式,并填写报关单编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到货日期│ │
│ │、银行加盖“已核销章”。 │ │
│ │15、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国际招标、国际供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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