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4]121号 2004年7月29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贸易进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涉外经济的发展,适应外汇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与外汇管理局的进口付汇核销有关法规保持一致,现决定对我分局2001年12月制订的《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中的部分内容作出一些适应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证日至最迟装运日超过180天,取消进口单位提供外方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要求。

  二、预付货款免保函限额由3万美元提高到20万美元(详见汇发[2003]119号)。

  三、注册地在外高桥保税区内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名录卡后,以名录单位的身份从事进口业务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它调整事项详见《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修改版)》。

  请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的办理
  二、进口付汇备案
  (一)不在名录
  (二)异地付汇
  (三)真实性审查
  三、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单位不须填写“流转单”的付汇核销
  1、货到汇款
  2、信用证、托收、预付款、尾款项下
  3、异地付汇
  (二)进口单位须填写“流转单”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
  2、进口退款
  3、其它需由外汇局作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进口核销业务
  四、进口单位可信度等级调整
  五、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规程
  (一)信用证
  (二)托收
  (三)预付款
  (四)货到汇款
  (五)转口贸易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六、附则

  一、上海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的办理

┌──────┬───────────────┬────────┬────────┐
│项目    │外汇局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主要法规依据  │
│      │               │项       │        │
├──────┼───────────────┼────────┼────────┤
│1、三资进口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提供材料真 │(1)[1997]汇国 │
│单位(含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实有效     │发字第1号(关于 │
│港、澳侨投资│(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2)进口单位凭 │下发《贸易进口付│
│企业)   │码证             │所列材料原件及单│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位公章到上海市外│法》的通知)  │
│      │颁发的现汇帐户管理卡     │汇管理局申领并填│(2)署通[1998]6│
├──────┼───────────────┤写“上海对外付汇│22号《海关总署、│
│2、其它进口 │(1)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进口单位名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国│
│单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表”并加盖公章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3)外汇局审核 │试点和推广进出口│
│      │码证             │相关材料后颁发盖│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有“进口付汇核销│统的通知》   │
│3、注册在保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监管业务章”的“│(3)沪经贸文发 │
│税区并取得进│(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名录卡”并留存材│字[2001]第802号 │
│出口经营权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料复印件    │《市外经贸委关于│
│外资进口单位│码证             │(4)持有效期为 │对注册在浦东新区│
│      │(4)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一年以下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外贸经│
│      │(5)2003年7月1日前取得进出口 │的进口单位办理名│营权实行核准制、│
│      │经营权资格的企业需提供“外高桥│录后必须在营业执│登记制的通知》 │
│      │保税区外资生产型企业自营产品进│照有效期到期前持│(4)汇发[2002]1│
│      │出口权审批表”2003年7月1日以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13号《贸易进口付│
│      │新批准设立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汇核销管理操作规│
│      │企业需提供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变更手续。   │程》      │
│      │会出具的合同及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        │
│      │。              │        │        │
├──────┼───────────────┤        │        │
│4、注册在保 │(1)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        │        │
│税区并取得进│(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出口经营权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        │        │
│中资进口单位│码证             │        │        │
│      │(4)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        │        │
├──────┼───────────────┤        │        │
│5、工商营业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        │
│执照有效期为│等材料            │        │        │
│一年(含一年│               │        │        │
│)以下的进口│               │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