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5]2号 2005年1月1日)
根据[96]汇国发字第13号文和沪银汇收(1998)1405号文的要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按季度向当地外汇局报送《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根据近期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情况来看,还存在报送延迟、数据差错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操作规程,此表为季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上报外汇局。针对有些金融机构出现的迟报甚至不催不报的现象,我们将严格依据《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及时性条款予以扣分。
二、请各金融机构通过人行上报系统报送电子数据,除有外资入股的中资金融机构需报送表 7、表8纸质报表外,其余纸质报表无需报送。
三、报送中需注意的问题
1、请各金融机构关注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贷款及投资。
2、对于国别的区分,不能以币种为推算的原则。例如:贷款2000万美元给新加坡某企业,国别不能误报为美国。
3、《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的“外币现钞”为银行库存的外币现钞。“国别”填写现钞发行国(地区),“欧元”暂填在“德国”项下。
4、对境外的人民币资产负债也应申报其中,如接受非居民个人及机构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