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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 一是建立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 定,由国家代为偿还。二是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办法。 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留在原 籍(家庭所在地)或迁往实际工作地。对非公有制单位聘 用非本地生源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非公有制单位要建立集体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落户。非公有制单位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挂靠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三是提供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在广西服务期间),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 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四是提高见习期工资标准。 对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 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 到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2 档工资标准。五是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到乡镇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 2 年以上的,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试用(见习)期可按实际工作岗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务。六是加分升学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到乡镇基层就业服务满 2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广西区属高校成人专科升本科或报考广西区属高校研究生的,均可加 10 分。七是合并计算工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进村、进社区工作和到非公有制单位、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同时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的有关政策。 各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 为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经营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 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高校毕业生正在申办前置审批和正在筹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有效期为 3 个 月至 1 年的营业执照,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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