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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3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如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由市地税局协调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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