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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共同设立代理制项目的资金专用帐户;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工程款的支付,须严格实行监理、代理人、被代理人三方审查签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六、严格设计管理
  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对施工图设计严格审查,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化设计,要以完善功能、提高质量、减少投资三位一体为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投资概算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七、健全奖惩制度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项目的目标是实现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对圆满实现上述目标,并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可对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一是优先推荐参与以后代理项目的投标,并在评标时给予适当的加分;二是给予建设管理代理费奖励,奖励经费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确认后,从项目总预备费中列支。奖励金额按项目节省金额分段累进计取,具体比例为: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发生投资超概、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的项目,其代理人要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减代理人的代理费。扣减的代理费金额对应节省投资的奖励金额,可在建设管理代理合同中约定。扣减金额超出代理费时,在代理机构提交的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同时,其违约事实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限制其在以后代理项目的投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建设管理代理资格。
  八、加强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代理人每月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监理月报》。代理项目完工移交后,代理人要写出代理工作总结报告,报上述部门。
  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照扶优扶强、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进出机制。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对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履行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的,对项目建设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严重超支、工程损失的,对建设管理代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连续两年未取得建设管理代理业绩的,对未通过年度审查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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