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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代理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工程建设,做好工程质量、总投资和工期控制工作,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对于被代理人提出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代理人要及时请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三、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坚持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需直接指定代理机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完善代理机构的招标评标办法,对代理机构的选择,重点考核代理机构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理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代理工作业绩突出、履约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投标,并及时将邀请代理机构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签订前,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代理人不得在自己代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和设备材料供应。与被代理人、代理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投标。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
  代理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渝财建[2003]71号文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不作浮动。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概算时明确代理费的控制总额。代理费的支付按照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实行分段制计费,各阶段代理费按以下原则划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以前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初步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工程建设阶段(含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为代理费总额的80%。
  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收费标准可在渝财建[2003]71号文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由合同双方协商提出,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五、完善投资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代理人要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并经被代理人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平衡资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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