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标[2006]543号)
各区县发改(计)委、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颁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以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较为广泛地推行了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有效地控制了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这项制度,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凡是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
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被代理人可委托代理人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外签订合同;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承担工程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归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被代理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被代理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按签订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监督代理人做好建设管理工作。代理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被代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被代理人要积极支持代理人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及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中明确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