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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根据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7号)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
  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利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如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工程。
  第二条 管理要求
  技防工程实施前应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审核同意方可开工。竣工后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报批和报验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公安机关的主管部门是天津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技防办”
  第三条 技防系统工程方案申报
  填写申报文件,包括如下资料:
  (一)、甲方设计任务书(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或自身防范需求,对所建技防系统的防护目的、总体功能和技术指标及预期效果提出书面要求)。
  (二)、乙方设计资料
  1、工程设计说明(根据设计任务书的需要,说明设计思想、系统功能、工程规模和器材选用情况等)
  2、程系统图
  3、布线图
  4、器材清单
  5、工程预算
  第四条 审核与论证
  技防办依据有关标准,对技防系统设计进行审核。没有国标、地标、行标的由技防办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论证结论。
  第五条 开工
  设计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 工程竣工初验
  工程竣工经试运行后,由甲乙双方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第七条 工程检测
  造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系统,要经公安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测”并出据检测报告。
  第八条 报验
  技防系统工程报验应填写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竣工验收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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