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用户服务规约、售后服务措施;
③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
4、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
5、填写申请表,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简历介绍。
6、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人员未受刑事制裁检索证明。
第九条 技防办对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和咨询服务:
1、明示申证条件;
2、解答申证单位有关政策、管理要求及申办程序等;
3、向申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
②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目录;
③供申请单位进行自查的考核材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单位依据技防办提供的管理文件和考核材料,进行综合素质自查,符合条件的,向技防办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技防办自接到申证单位的考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申证单位进综合素质考核;对考核结果,技防办在三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考核,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对仪器设备的考核,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对经营场地的考核。(附考核内容评分表)
第十三条 由技防办组织对通过考核申证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技防专业技术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培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完备的申请单位,技防办依法予以批准,发给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六个月,到期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持临时资质证的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在临时资质证到期时,需向技防办提出更换正式资质证申请。临时资质证到期无故不申请换或过期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更换正式资质证的单位,按管理要求向技防办申报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图纸资料等换证材料。经技防办审核批准,予以换正式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