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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审批及管理细则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审批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安装。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批及管理,依据《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e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所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如:防盗(抢劫)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视监控系统计警传输网络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技防办提出申请,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揽业务。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经技防办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需要配置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将系统设计图纸资料报送主管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系统竣工经检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外地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向技防办提出申请,取得准许后,方可在津承揽业务。

第二章 申请资质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向技防办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复印件。
  2、公司简介材料
  ①组织机构介绍(框图L人员名册;
  ②设计、开发能力介绍;
  ③系统调试、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①质量手册;
  ②质量考核及技术培训管理措施;
  ③工作岗位责任制;
  ④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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