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6]331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建议延长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等收费标准有效期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143号)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起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收费行为,在国家收费标准出台前,以上两项检验收费仍按我局《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1〕212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