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 川财建[2006]5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物价局行政主管部门:
5月24日,国家公布了成品油价格调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核定各省补贴资金的口径 中央财政根据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以及本次补贴时间、提价幅度和对各省分行业负担比例等核定各地补贴资金。
(一)对出租车司机的补贴
为减轻成品油提价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给地方政府出台消化措施有个过渡期,对这次成品油提价,中央财政适当加大出租车临时性补贴力度,将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由上次东部地区10%、中西部地区25%分别提高到40%和55%。中央财政按500元/吨提价幅度、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7.5个月和上述负担比例测算对各地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油价调整而出租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期间出租车司机的增支,以及弥补运价调整后短期内乘客人数减少影响出租车司机收下降部分。
(二)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
中央财政按500元/吨提价幅度、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7.5个月和全额负担原则测算对各地的补贴资金,与上次补贴算帐方法相同。
(三)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补贴
中央财政按500元/吨提价幅度、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7.5个月和50%负担原则测算对各地的补贴资金,与上次补贴算帐方法相同。
二、省对市(州)、省属企业补贴资金的核定和下达
省对各市(州)补贴资金依据财政部补贴我省的资金总量和省交通、建设、林业、水利部门提供的各行相关基础数据以及行业内部特点计算确定。具体测算方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部门<关于我省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39号)确定的原则、口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