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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 川价发〔2006〕13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974号)、《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68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成本工作组织、制度、业务建设,提高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推动我省成本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974号)、《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发改价格〔2005〕684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考评各承担成本监审、农产品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全省成本工作先进的基本依据。

  二、考评内容

  本办法考核评比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农产品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成本综合工作制度及机构建设等内容。

  三、考评标准

  考评总分1000分,由成本综合工作(200分)、成本监审工作(400分)、成本调查工作(400分)三个方面构成。总分按各项小计合计计算,总评按总分与满分的比值计算,名次以总评成绩排列。

  (一)成本综合工作(200分)

  1、制度建设(50分)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机构工作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健全,有完整的工作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管理严格,内部分工责任明确,得满分。未建立制度不得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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