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设立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为加强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原则和市政府与开行湖南省分行共同监管的原则。
二、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
偿债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组成:
(一)直接缴入至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在开行省分行设立的“偿债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
1、每年市财政从长沙市所属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偿债专项资金;
2、存入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3、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4、市政府确保该账户资金每月余额不低于2亿元。
(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内的资金
1、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部分;
2、市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线路出租车牌、广告牌位、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三)直接拨付至开行省分行指定账户的资金
1、市财政列入预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2、其他由市财政掌握的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三、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的确定
(一)年初,借款人根据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金额筹措资金并制定还贷计划,如借款人不能足额筹措还贷资金,缺口部分商开行省分行同意后,向市财政申请偿债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