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以下均称责任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划定,组织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第五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内容是:
(一)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