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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五、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四川电网直供区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直供区内农村各类用电均执行目录电价,并按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丰枯、峰谷电价。各级物价局核定的四川电网直供区农村综合电价停止执行。四川电网直供区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后,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农村用电和电价的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对直供区农村各类用户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各市、州物价局要加强对四川电网直供区农村各类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四川电网供区(含趸售供区)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各市、州物价局对地方电网供区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作相应调整。

  七、按照合理负担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电价,并对四川电网直供区城乡一户一表居民住户(含低谷时段用电量)实行阶梯递增电价。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制定《四川省电网居民生活电价表》,并做好阶梯递增电价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四川电网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三。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本次调整电价,包括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大用户直购用电均作同步调整。大用户直购电厂的电量,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顺加本次调价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收取。

  九、四川电网调整后的趸售电价见附件四。趸售电价调整后,各地方电力公司的销售电价,由各市、州物价局按趸购电量比例影响的提价额,作相应调整。根据趸售居民生活用电的提价标准,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最高限价和农村电网已改造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电价的控制要求,作顺加调整。

  十、以上电价调整措施均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国家调整电价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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